问题 | 桂林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所规定之期限交房,购房人可向该企业发出正式的催促通知,敦促其迅速履行交房义务,并协商确定具体的交房日期。经过购房人的正式催促之后,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内向购房人完成交房事宜,则购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必须严格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违约金金额或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的话,那么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具有较高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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