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当事人要什么证据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房地产财产争议案情的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或相关部门递交法律诉状或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关键性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所提出的主张: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文书; 3.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进行交易的正式文件; 4.关于房屋实际交付状况的详细证明; 5.买卖双方在交付和收取房款过程中的所有凭证; 6.买方身份信息、购买房屋的具体用途以及房籍状况的全面证明; 7.对于共同拥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需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声明; 8.租赁房屋的承租方需要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