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州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定金协议的问题,众所周知,该协议自支付定金之日起便已获得法律认可的约束力。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环节中,如果卖房人在接收到买家支付的购房定金之后,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那么,根据定金罚则,他必须毫无保留地向买家全数退还定金款项,同时还须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在此,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数额不得超过交易标的物价值的20%,否则超出部分将失去法律效力。 另外,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未能遵守约定,同样需要以双倍的方式偿还定金;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因为违约行为导致损失,他们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正式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然而,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将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数额,均视为变更了原有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被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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