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以保证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若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法庭裁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进行撤销、解除,倘若在此过程中,担保权人作为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人身参与诉讼,那么法院应将此案件与涉及到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纠纷合并审理;反之,若担保权人并未提出诉讼请求,则法院只需单独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即可。在特殊情况下,担保权人可以选择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进行独立起诉,此时也可将此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已被撤销、解除之后,相应地,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将随之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将其所收取的购房贷款以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归还给担保权人和买方。若买方未能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未与担保权人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那么担保权人有权对买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方的合同权利进行处置。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权人还需通知卖方参加诉讼;而当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卖方时,若卖方曾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过保证,那么卖方也应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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