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证明买房时欺诈行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从实践角度观察,欺骗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刻意隐瞒和虚构陈述。虚构陈述与刻意隐瞒在法律含义上颇为相近,通常被定义为应负有向他人披露真相之责但却有意隐匿真实状况,因此导致对方产生误解,进而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行为。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房产买卖协议的案件中,明确规定了卖方有以下三种行为将被视为欺诈行为:
一、故意隐藏尚未获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二、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出售予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受骗者在合同被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退还购房款项、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以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应当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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