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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房屋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乃是两种各具特色的合同形式,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下列四个方面:
首先,两者签订的时间有所不同:当房屋预售合同被签署之时,通常情况下仍然存在着部分合同条文尚未明确界定的状况;
然而,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拟定并签署之际,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均已明晰,可供双方参照执行。
其次,这两类合同的性质也大相径庭:房屋预售合同并不以交付房屋作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付房屋以及支付房款则成为双方当事人的核心合同义务,必须得到切实履行。
再者,这两类合同的签订目的亦有所不同:房屋预售合同的签订往往是由于在事实上或者法律层面存在某些阻碍因素,使得买卖合同暂时无法订立,因此预先对当事人进行约束;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旨在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具备了履行的具体内容。
最后,对于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这两类合同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若出现违约行为,仅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发生违约事件,除了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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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9: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