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房东和物业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商业合作中,业主需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以此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双方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展开深入而坦诚的讨论,最终达成管理纠纷的妥善处理。
2.在无法自行解决矛盾的情况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亦可以选择引入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公正无私的第三方,由其担任主持人,组织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并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通常来说,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 3.若双方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解决纠纷,则可以考虑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从而实现纠纷的顺利解决。 4.最后,如果以上所有方法均未能解决问题,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按照法定程序,将争议事项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期达到纠纷的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规定处理。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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