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荆门开发商延期不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阁下作为业主有义务向开发商提出催告,以促使其尽早履行交房义务,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仍旧未能在法定合理期限内交房,此时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将购房合同移交给开发商,同时申请赔偿因延迟交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该条款规定,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只要其中一方存在延迟付款或延迟收房的情况,且经过催告后仍未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然而,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为催告后的三个月。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依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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