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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催告函回执是否具法律效力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房的事宜,若属于开发商方面的违约现象,那么即便开发商已经发布了通知函,仍旧无法豁免其应负有的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节点如期交付房屋,这乃是开发商应尽的基础职责与义务。若开发商未能遵守该项规定,购房者应依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措施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针对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形及缘由差异,可大致归纳为如下几个类别:
(一)若开发商延期交房,经过有效催告仍于合理期限内未予履行,但同时提供了合理的延期交房解释,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所致,但此种情况尚属购房者可承受之范畴,例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工程短暂停滞,现已恢复施工等,购房者可选择继续等待,并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作为赔偿;
(二)若开发商延期交付,经过催告后仍于合理期限内未予履行,且未给予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则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身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若开发商延期交付,经过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购房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主张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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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12: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