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延期交房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尊崇的法律领域中,我们并未能寻找到关于最长期限的延迟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明晰条文。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仅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期限被迫有所延长的前提下,如房屋交付的最终期限超越了先前由各方共同约定的期限,自此刻起,逾期违约金便会立即启动计算程序。 其次,若延期状况持续至满三个月或以上,买方将依法享有选择权,可决定是否终止或废除该项合同;倘若双方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并无任何事先约定,则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敦促后,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应当被设定为三个月以内。 最后,若在经过适当的催告之后,任一方当事人依旧无力履行合同条款,他们皆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房产开发商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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