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约束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商品房预售的问题,这是法律所明确划定为特许经营范畴的重要事项。在这个前提下,作为出售方,他们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出卖人在最终未能成功申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却与买受人就此达成意向,并签署了预售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的。
然而,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前,出卖方成功地获取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其与买受人之间所签订的预售合同将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2)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它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登记备案手续,但请注意,这种登记备案手续并不构成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另有特别约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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