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多久入住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滤除因未能控制的因素所引发的延迟,倘若超过双方之前商定的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即应从此时起开始核算违约赔偿金。若经过我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催促函件,但被告仍在三个月这一规定时间范围内未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那么作为卖方的我们将有权力要求解除这份合作协议。假设并无此类书面催促函件,那么买方的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若逾期未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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