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任何个体或组织,而仅仅是允许承租人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无法被转让或是过户。
然而,在征得房管部门的许可后,承租人可以将其租赁使用权进行转让。 2.当涉及到两个人都拥有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的使用权只能归属于其中一方,并且获得使用权的一方必须向失去使用权的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赔偿。 3.若持有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一方希望将使用权转让出去,他们应该首先咨询房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并在获得房管部门的批准之后才能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4.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国家财产,其使用权仅限于个人,因此无法通过商业交易方式进行买卖,也不能通过亲属继承。但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亲属可以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 5.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产生的争议,无论其原因如何,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协商与解决。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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