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物业管理用房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物业用房所产生的纠纷如何妥善处置?以下为六大解决途径:首要解决手段为协商解决,即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本着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沟通协商,从而化解管理矛盾;
其次,可选择由第三方介入调解,具体而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将争议事项交由第三方处理,由该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协助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促使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 再次,可选择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纠纷发生后,能够按照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遵循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此解决纠纷; 此外,业主还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此维护自身权益;如上述方法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业主有权提起诉讼,将争议诉诸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最后,若以上所有措施皆未达到预期效果,业主亦可考虑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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