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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损失如何证明原因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要求,若在合同中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事项并无明确约定,则此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期限内相关主管部门所发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予以确定。从这一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合同中未对违约金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形时,明确地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衡量逾期交房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赔偿额的重要参考因素。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与购房者可能面临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在逾期交房的背景下,购房者通过租赁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同样能够实现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需求,因此他们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逾期交房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开发商提出逾期交房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等同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并请求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作为判断购房者损失程度的依据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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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2: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