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产房延期交房时间怎么计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领域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交易双方对于房屋的交付使用条款所作之约定含糊不清、导致纠纷频发的现象。卖方可能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仅意味着买方可以直接全面操控和利用该房屋,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
然而,买方却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仅仅局限于将房屋的使用权交给买方,同时还应该包含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付给买方。针对此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指出:“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行为,应被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因此,在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仅限于转移房屋占有权的情况下,卖方只需完成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可视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房屋的交付使用。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要转移房屋占有权,还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卖方就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交房的具体方式,那么就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交房方式,则应以“交钥匙”的时间节点作为判断开发商是否已完成交房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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