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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催告函如何送达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房产开发企业有权利选择通过邮递方式或亲自前往房地产开发商的办公场所,以书面档送达的形式向业主发送交房催告通知书。
依据这一规则,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或者购房者未能按时支付款项,那么在双方收到催告之后,在法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时,作为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一方,有权申请解除合同,并且这种权利并不受其他合同条款的限制。
然而,如果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额外的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的催告之后,各方当事人都可以在三个月的时间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对方并没有进行催告,那么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一方可以从他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解除合同原因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一方超过了这个期限还没有行使这个权利,那么这个解除合同的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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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6: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