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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市政施工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遭遇房屋交付日期的延迟,您有权向发展商提出明确的催告要求。如果在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收到交付房屋的通知,那么此时您便有权利机构——当地人民法院——寻求帮助,通过民事诉讼手段来请求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购买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后,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得到解决,那么作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曾就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从解除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解除权人未能采取任何行动,那么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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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7: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