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二手房原房东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购置的房产出现了延迟交房的情况,您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正式的催告信函。
然而,如果开发商收到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的话,针对如此严重的情况,您有权利前往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该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十一条,我们了解到,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得到解决的话,那么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另外,如果法律对此类情形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内,解除权人必须采取行动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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