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交定金价格确定了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特定案例的特殊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与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比,认购协议被视为是在主合同签订前所签署的预约合同。签署预约合同的主要意图是在主合同签署前预先确定部分重要条款,通过将双方共同认可的意向以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下来,同时约定后续进一步协商其余条款,直到主合同顺利签署。预约合同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为在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持续进行的磋商过程提供基础,进而为最终缔结正式且条款详尽的主合同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在接续进行的磋商过程中,倘若任何一方违反了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或是对预约合同中所确立的既定条款予以否定,抑或提出令另一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达成主合同的签署,均可视为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按照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后果。
然而,如果双方在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持续进行了磋商,但由于各自利益考量,未能就其他条款达成共识性的意见表达,导致主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这便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并不在预约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范畴之内。在此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已经支付的定金也应予以退还。换言之,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后产生后悔心理,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核心宗旨,定金是无法得到退还的;而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遭遇了双方均无过错的购房磋商问题,定金则有可能得到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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