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的前兆有哪些表现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开发商未能履行通知交房义务或所设定的交付期限未能合格完成时,即视为存在逾期交房行为。
2、在排除了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开发商享有免责权利的情况之后,若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无法获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则可判定为其违反了交付期限的规定,从而构成了逾期交房。 3、若发生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提出的免责理由等特殊情形,但前提是开发商未依照约定告知购房者相关信息,那么开发商仍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换言之,即使出现了上述特殊情况,只要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购房者进行通报,便会被认定为逾期交房,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当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标准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直至房屋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为止,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违约时间即为逾期交房,开发商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若购房者与开发商针对房屋交付条件达成了补充协议,或者双方另有其他约定事项,然而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来之际,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及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此时开发商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便是逾期交房可能呈现出的各种形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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