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工程停工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完成房屋交付,那么买受人便有权利对其进行敦促并协商具体的房屋交付时间。经过买受人的敦促之后,如果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未能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则买受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销合同。当开发商发生逾期交房行为时,他们应按照先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所规定的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金额或是损失赔偿额度的计算方式,那么就需要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是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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