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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房延期不得超过多久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房产交易中延期交房的情况,并不存在一般性的固定期限之说。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延迟,否则一旦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交房日,便需要开始核算相应的违约金。当延期达到三个月以上时,买方还有权请求终止和解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们了解到,如果卖方推迟交付房产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之后若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也未曾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该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算,且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如逾期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那么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若涉及逾期付款的情况,应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而若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形,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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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2: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