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可以延期交房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交易中延迟交付房产所涉及到的违约责任问题,并无固定时间的具体原则或法规。对于除不可抗力外的因素引发的延期,其违约责任将会自约定的交房日期起算,且若逾越了三个月的限度,则买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提出解约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卖方如未能按时交付房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则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若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则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若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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