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的价格有变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买卖合约一经签署即难以撤销,故在决策过程中务必审慎行事。以下为您介绍签署合同所需关注的七大重点事项:首先,需审慎审查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状况;其次,应对开发商应办理的法定手续及相关证件进行细致核查;再次,务必事先了解交易房屋所需缴纳的税费以及贷款审批流程;第四,需要明确知晓在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约定的;第五,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必须详尽且具体;第六,合同附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1.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与合同主文条款同等重要。2.常见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买房屋的平面面积图、公共区域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备标准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而对于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亦经常被列入合同附件之中。最后,请务必妥善保存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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