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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调解室房产纠纷谁来管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处理有关房地产争议诉讼案件之事宜,通常须遵循如下原则予以衡量:首要的是,鉴于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特质,其具备无法轻易移动的特性,因此这类诉讼并不仅仅局限于被告住所地所在司法机关的管辖权限之内,而且也无权将之交付予原告居所地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唯一合法有效且适宜解决此类争议的机构,理当归属标的物所在地亦即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其次,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扩张与发展壮大,其相关交易问题频发,引发大量纷争。由于房地产案件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受理,这种方式无疑为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性,这不仅有助于被起诉方做好相应的抗辩及反诉准备,同时对于原告方提起诉讼以及举证过程也具有积极影响;最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处理这些案件,同样也为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带来诸多便利。对于法院而言,采用此种方式既能确保他们能够迅速、精确地搜集、审查各类证据并揭示案情真相,又便于法院对最终判决的执行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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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7: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