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第拾伍条的严格规定,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或购房者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如果经过合理期限(通常情况下为三个月)的催告后仍然未得到妥善处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明确约定。然而,若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也未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在此种情形下,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