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抵销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人若于破产后申请被受理之前对债务人曾负有债务,则得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予以抵销之权利。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方式,目前已作出明确的限制规定,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自破产案件被正式受理之后,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如若通过某种方式获取他人对该债务人的债权,那么此种情形下,其将无法再行主张抵销;其次,如果债权人故意对债务人施加债务负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其同样无法行使抵销权;最后,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是通过恶意手段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其同样无法行使抵销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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