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赔偿怎么领钱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时,违约金的计付应参照以下方式进行:首先,确定起始及截止日期,计起点定位于事先双方商定的交房日期,而计终点以实际交房日期为准。在违约金的计算起始点方面,应坚持“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期视为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这一原则,即自该日期翌日开始,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若卖方未能达到交房条件却提前交付房屋,买方有权拒绝接收,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应由卖方承担;第二,若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卖方仍然无法满足交房条件,那么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第三,若尽管卖方尚未达到交房条件,但买方已实际接收到标的物,那么卖方便已履行完毕交付商品房的义务。至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如双方已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约执行;若约定过高或过低,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若未约定违约金标准以及损失赔偿金额,则可参考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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