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