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富房地产中介佣金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对多份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时,我们应首先明确遵循“顺序”原则的重要性,根据合同签订之先后决定权益归属。换句话说,对于先签订了买卖合同的买方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而对于后签订合同者来说,虽然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却有权利向卖方索取违约责任。
其次,当一方买受人已经成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我们必须坚守“物权优先”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其他合同如何规定,都应该以实际拥有标的物的一方为准。 再者,如果买受人并未实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依据“先占有”的原则来处理问题。也就是说,谁最先占有标的物,谁就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最后,当一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时,我们应坚决维护“先履行”的原则。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就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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