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收入确认时间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合同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于房屋的交付使用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从而引发大量纷争的情况。在这其中,卖方往往将房屋的交付使用理解为买方可以直接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亦即我们日常所说的"交钥匙"的环节;然而,从买方角度出发,他们则主张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仅仅限于移交房屋的占有权,更包含将房屋所有权证的移交给买方的过程。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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