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交房延期我补助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对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双方可按照每日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比例进行约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违约金比例并非铁板一块;当当事人经由友好协商达成另外共识,可设定不高于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比例;若发现违约金规定额度过高,亦可请求司法机关进行适度调整。综上所述,严格意义上讲,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从买卖交易的角度来看,买方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代价便是支付约定的购房款项,换言之,买方能够享有租金收益的前提条件是其已按约支付购房款项。因此,若将“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视为净利益,那么在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形下,买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便为租金收益减去购房成本,其中涵盖了分担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由此可见,所谓买方在延期交房期间因购买房屋而占用或借贷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实际上已经包含在租金收益损失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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