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半年退房条款有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逾期半年未履行交房义务,消费者可依据合同约定选择退房。首先,于约定的交房日期抵达后,消费者应向开发商发放书面的房屋催交通知书,以便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如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函之后的三个月法定时限内仍未能实现交房承诺,消费者将享有依法要求退房的权利。同时,开发商需按其与消费者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规定,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及相应活期利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假如佐证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消费者亦有权一并提出索赔要求。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关于延迟交付房屋可导致退房的期限设定在30至90天之间。若开发商在此期限过后仍无法完成交房,消费者便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此外,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事先约定了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赔偿责任,则合同应继续履行,且在合同约定的延迟期间内,消费者不得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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