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商平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方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法:首先,遵循合同约定的一方有权利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暂时中止该合同的执行;其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在收到中止执行的通知后,既未能提出有效的担保措施来恢复其继续履行的能力,又仍然强行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话,那么遵约方有权对此做出回应,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同时还可以据此行使自身的解除权,真诚地保护起业内合法权益,并对违约方进行追责,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