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浦口区安置房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一房二卖的案件中,卖房人分别与两名不同的买受人签订了销售合同,并且在完成交易后,为后来购买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条款和相关手续。在此种情况之下,两个涉及房产的销售合同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然而,由于后签订的合同已经得到了执行,其中的买受人已经实际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后买受人的权益已经得到了充分保障,他们已经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而前一位购房者仅能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却无法再主张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2.在一房二卖的案例中,当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一位买受人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一位买受人达成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销售协议。在这个时候,由于房屋的产权已经过户给了前一位买受人,出卖人不再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后一份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3.在一房二卖的案件中,两次销售行为都没有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方式。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两次销售行为都没有进行过户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卖人,而两位买受人都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销售合同不会因为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异,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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