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销售纠纷管辖依据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合同履行地即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原则进行处理。然而,除了上述常规方式外,当事人亦可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形式自行设定管辖法院。只要在买卖合同条款中,双方均对此达成共识并认可,便可实现这一目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其管辖权应归属于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对于合同或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的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但需注意的是,此类协议的制定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这些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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