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景房延期交房费用谁承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买卖房屋的双方未能及时交付房屋,那么这部分逾期造成的损失将有开发商来承担。若经过商家多次提醒与催促,如果对方能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适当履行,则购房者无法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然而他们却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若是经过商家反复催促,而购买方在规定时限之内仍未采取任何行动,并且开发商并未对此给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此时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其解除合同的权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都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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