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是一样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非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非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正在建设之中的房屋为标的物,其含义在于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共同约定,预售方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一种书面协议。这类预售合同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适用,待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后,若买受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项,则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而商品房出售合同则主要适用于商品房现房销售环节。故如果您签订了预售合同,且在收楼之际无需再签署出售合同,便可直接进行房产过户手续。一份全面完善的购房合同应当包含四分原件:开发商保留两份,送往房管部门备案一份,剩余一份由购房者留存。若购房者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者手中那一份合同应被送到银行质押。在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过程中,他们需要将四份合同全部提交至房管部门才能顺利完成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缺一不可。同时,我们还需明确按揭未能成功办理的情况下,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购房者通常需要申请按揭贷款,但有时会出现按揭无法办理的情况,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购房者自身的因素,也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银行等多个方面,甚至可能是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在按揭未能成功办理的情况下,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此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购房合同的原件,如若购房合同遗失,只需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便可重新办理。总而言之,购房合同原件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它既是双方买卖关系的有力证明,又是购房双方履行合约义务的重要依据。倘若没有购房合同,当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将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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