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5交房延期通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房地产开发项目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实现按时交付时,您作为消费者有权力采取积极行动,敦促开发企业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在您多次催告后,如果开发企业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按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的阐述,在出卖方延迟房屋交付日期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下,如果经过催告后仍未在三个月内履行其应尽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除非双方在此方面已经达成了其他约定或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协议。然而,在法律尚未设定具体期限或当事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经过催告后,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被视为三个月。另外,即便对方并未进行过催告,解除权人也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权利。超过时效不主张解除权利的,解除权将会自动丧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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