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庆购房的定金可以退还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购房定金作为确保合约生效及履约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受到了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和限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您提及的“不想购买商品房后能否退还定金”这一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实际情况:(一)若开发商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质,考虑到商品房销售条件的重要性,以及防止不合法收入流入市场,若购房者明确表达出放弃购买意愿,则定金有权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发商若不满足销售条件,不仅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亦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若商品房未达到销售标准,且购房者已缴纳定金,无论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达成共识,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二)若购房者决定放弃购买商品房,原因在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或者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同样需要退还购房定金。(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因非双方责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卖方亦有义务返还定金。例如,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者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房款,此时亦可请求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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