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款定金占总房价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比例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20%。定金,即是在签订合同前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了确保双方遵守承诺而预先支付的一笔数额明确的金钱。但是,当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比例超出20%的限制时,超出部分将不再具有用作保证的功效,仅仅可以视作提前支付的款项。然而,在定金金额的20%范围内的部分仍然具有保证效力并被视为有效。具体而言,《民法典》明确指出: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措施。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超过此限,则该部分定金无效,仅能按照20%的比例收取,同时,对于超过20%比例的部分,仍需全数退还给另一方。尽管如此,合同本身依然具备法律效力。在债务人履行完债务之后,定金应被抵扣为价款或予以回收。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定金合同中,当事人还需要约定定金的交付期限。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合同正式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若一方违约,对方只能选择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中择一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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