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备案最多几份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一般性合同的份数问题,在房地产开发商处签署的购房合同通常一式三份,即由房地产开发商保留一份,买卖双方各持有一份,同时银行也会存有一份该协议。此外,为了以备不时之需,往往还会增加签署2至3份的备用合同。这些多签的合同通常会由开发商自行保留。
至于按揭贷款的相关合同则稍有不同,一般来说,在按揭购买房屋的情况下,购房合同通常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归客户保管,一份由公司归档保存,一份送往当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一份交由银行存放,另一份则在缴纳契税时用于存档。 对于选择全额支付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客户而言,他们所签署的购房合同通常为一式四份,同样是一份由客户自行保管,一份由公司归档保存,一份送往当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最后一份则在缴纳契税时用于存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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