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当各方当事人在达成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协议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未来物权的顺利实现,可根据约定向相关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预告登记一旦获得批准,除非得到已进行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对该不动产的任何处置行为都不会产生物权效力。此外,如果在预告登记之后,债权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具备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能力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未能申请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那么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则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规定在必要情况下,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也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征收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更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进一步阐述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予以追回;但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受让人便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出于善意;(2)转让价格合理;(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完成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在此基础上,原所有权人仍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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