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开发商如何应付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卖方若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则必须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的责任。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须向他方支付特定金额的违约金,亦或是明确约定如因违约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进行计算。然而,倘若在合同条款中并未就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此时便可参照在房屋延期交付使用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区域内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予以确定。
实际上,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但在后续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理由提出减免请求的,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适当降低违约金;反之,若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买方有权申请提高违约金,而法院通常会支持以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从上述规定来看,当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内容时,这两项条款并不适用于同一案件,而是应选择其中较高的一项进行适用。那么,对于选择解除合同的购房者而言,他们是否还能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本质都是为了弥补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即便在解除合同之后,一方仍可能面临损失,例如购房款的利息损失等,这些损失理应得到补偿,因此,解除合同与违约赔偿的主张是可以同时提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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