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延期交房怎么处理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卖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交付房屋,则买方有权利向其发送书面催告函。该催告函应明确告知卖方(商品房)其在合同中的最终履行期限。若买方根据上述催告函进行催促,且经过长达三个月的等待后仍未收到满意的答复,买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即卖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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