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门店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个分支,针对此类纠纷发生时,我们通常需要首先审视合同中是否已经确立了相应争议的解决机制,如若并无明确规定,便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加以裁决处理。针对一般性的门店转让所衍生的争议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妥善处理:1.如果门店的转租方并不具备转租的合法权益却擅自对外转租,那么作为门店的房东,他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判定该转租合同无效,同时,对于因此给门店受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他们有权向门店的转租方提出索赔;2.如果门店租赁协议中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即20年),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3.当门店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对于店内的装饰装修物品的处置问题,首先应当参照门店租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协议中并无明确规定,则需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协商,若协商无果,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如果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装饰装修或扩建工程,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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