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安置房延期交房过渡费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当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时常会出现因种种原因而导致的无法如期交付新房的情况发生。这种现象会迫使被征收人不得不提前寻找住所进行居住过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作为补偿措施,开发商理应对此承担起向被征收人支付额外过度费用的责任。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对于住宅性质的房屋而言,自逾期之日起,若逾期时间未满六个月(包括第六个月在内),则需按照每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补偿;若逾期时间已达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则需按照每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补偿;若逾期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则需按照每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补偿。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加的标准必须在原签订协议中所约定的标准基础之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提高。其次,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来说,如果过渡期限超出了原有协议的约定,那么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将按照拆迁协议中所明确的标准或者由评估机构所确定的标准予以发放。最后,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来说,如果过渡期限超出了原有协议的约定,并且逾期时间已经达到一年以上(包括一年),那么除了需要按照前述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之外,还应当每年额外发放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的形式进行发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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