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延期交房催告函应该谁下达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逾期交付房屋通知具备法律效力。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敦促开发商及时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还可要求赔偿因逾期所带来的额外损失;若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并且未能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业主则具有法定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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