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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定金双方约定有效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定金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中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的担保措施。当债务到期得以清偿时,定金应被视同为价款的一部分,或直接予以退回。然而,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如约履行其相应的债务义务,则其无权索要原本的定金款项;相对地,若是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约履行其债务,那么他就必须向对方双倍偿还之前收取的定金。此外,定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也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在定金合同中,双方还应该明确约定定金的交付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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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5 6:02:41